(报告所属期间: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)
一、单位基本情况
揭阳仲裁委员会是揭阳市人民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和《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》(中办发[2018]76号)的规定,于2020年4月15日批准组建,2020年7月22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,2022年8月29日准予登记并依法执业的专业仲裁机构。
本委实行自收自支、独立核算、依法纳税、规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。经费主要来源于仲裁案件收费及其他合法收入,全部用于仲裁办案、人员保障、办公运行及仲裁事业发展。
二、财务总体情况
1.本年总资产:人民币 1,449,028.05 元。主要包括:货币资金、固定资产。
2.本年总负债:人民币 243,374.51元,主要包括:尚未开庭/结案的案件费用、应付未付的仲裁员报酬、电话费、短信费、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、未支付的税金。
3.本年总收入:人民币 1,418,233.15 元。主要包括:仲裁案件受理费、案件处理费、银行存款利息、政府补助。
4.本年总支出:人民币 582,182.43 元。主要包括:仲裁办案支出、人员经费、日常行政办公费用、税费、资产购置与折旧、案件公告费用等。
5.本年收支结余:人民币 836,050.72 元。
6.年末净资产:人民币 1,205,653.54 元。
三、财务状况简要说明
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仲裁收费相关规定,所有收入、支出均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。坚持以收定支、量入为出、统筹保障,重点保障仲裁业务开展。财务运行规范、平稳。资产结构合理,管理规范安全。会计核算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四、重要事项说明
无重大对外投资、举债、担保事项。
无重大诉讼及其他影响财务状况的未决事项。
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财务信息。
五、承诺
本报告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及本委财务管理规定。